(2012)灞民初字第0121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陶某与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1210号原告陶某。被告刁某。原告陶某与被告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陶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 国 庆审 判 员 赵 耀 世代理审判员 何 晓 丽二〇一二年八月××日书 记 员 于杨千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