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江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章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江刑初字第7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别名:杨波(绰号:老表),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2)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籍婉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章某伙同蒋桂林(已判决)等人,于2011年5月初起,在杭州市江干区新苑巷64号对面路边,以“小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由徐XX、鲍军峰、虞有军、蒋建东、张国浪(均已判决)等人分别负责抽头、监督抽头、维持秩序等。至2011年6月8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止,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7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蒋桂林、徐XX、鲍军峰、蒋建东、巴谋林、周玲迪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2013年1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亚青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斌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