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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执字第815一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世蒙、赵军与曹利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豪,赵军,曹利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815一1号申请执行人王世豪。申请执行人赵军。被执行人曹利和,。本院执行王世蒙、赵军与曹利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曹利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0)青法民三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福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