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815一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世蒙、赵军与曹利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豪,赵军,曹利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815一1号申请执行人王世豪。申请执行人赵军。被执行人曹利和,。本院执行王世蒙、赵军与曹利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曹利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0)青法民三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福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