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庆行审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庆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和珍、马芳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庆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和珍;马芳芳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丽庆行审字第00010号 申请人庆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庆元县松源镇石龙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吴思青,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菊花,女,该局干部。 被申请人李和珍,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庆元县。 被申请人马芳芳,女,199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新蔡人,农民,现住庆元县。 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 庆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李和珍、马芳芳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1日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庆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庆计生征字(2012)第03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庆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人李和珍、马芳芳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进行了催告,但被申请人只履行了其部分义务。庆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庆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庆计生征字(2012)第03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审查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庆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承担。 审判长 杨进江 审判员 吴绍岳 审判员 周林森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姚建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