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民一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674号原告白某某(又名白某某),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裴某某,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原告。原告白某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某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原告预交300元,退付其150元)。审判员 张高陵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雪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