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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民一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674号原告白某某(又名白某某),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裴某某,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原告。原告白某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某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原告预交300元,退付其150元)。审判员  张高陵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雪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