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顺庆民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四川合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及其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合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顺庆民初字第1150号原告四川合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昌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成勇,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玥斌,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敬正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传勇,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鲜其慧,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何友茂,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合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合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合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94元,减半征收3997元,由原告原告四川合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发光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任思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