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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穴诉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绍兴锐亿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湖北三水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锐亿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湖北三水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锐亿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中兴大道以东群贤路以北。法定代表人:叶伟锦,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三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水斌,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绍兴锐亿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1)黄民二终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绍兴锐亿���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三水服饰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湖北三水服饰有限公司已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绍兴锐亿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鄂武穴诉执字第00075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喻政胜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蒋明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