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二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范玉林诉被告杨丰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范玉林;杨丰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841号原告范玉林。被告杨丰瑞。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玉林诉被告杨丰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玉林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玉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自行支付。代理审判员 沈 立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于沁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