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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范玉林诉被告杨丰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范玉林;杨丰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841号原告范玉林。被告杨丰瑞。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玉林诉被告杨丰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玉林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玉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自行支付。代理审判员 沈 立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于沁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