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岳池民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2202号原告俞某某,女,生于1988年6月20日,汉族。被告郑某某,男,生于1987年1月1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某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撤诉,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在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勇刚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跃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