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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池民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2202号原告俞某某,女,生于1988年6月20日,汉族。被告郑某某,男,生于1987年1月1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某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撤诉,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在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勇刚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跃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