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847号原告马某,女,汉族。被告赵某,男,汉字。原告马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31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书昌独任审判,查明赵某已先于马某于2012年7月25日以同一案由、同一诉讼请求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某对赵某的离婚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某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书昌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葛晓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