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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847号原告马某,女,汉族。被告赵某,男,汉字。原告马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31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书昌独任审判,查明赵某已先于马某于2012年7月25日以同一案由、同一诉讼请求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某对赵某的离婚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某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书昌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葛晓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