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招执字第139-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仁金与被执行人纪建林、苏兵学、吴学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仁金,纪建林,苏兵学,吴学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招执字第139-11号申请执行人韩仁金,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纪建林,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青岛市。被执行人苏兵学,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吴学利,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韩仁金与纪建林、苏兵学、吴学利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2009)鲁民提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重审判决及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发回本院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5)招民重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海燕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李 贵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大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