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文福与焦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福,焦明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民初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刘文福,男。被执行人焦明章,男。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受理刘文福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年城民督字第00003号支付令,申请执行焦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现已执行10000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文福,部分执结。2012年7月17日将被执行人焦明章的活期存款账户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督字第00003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的存款扣划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明君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 丁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