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民初字第0194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妍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妍,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940号原告李妍。委托代理人王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于胜利。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宁。委托代理人高建荣,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妍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原告李妍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96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298元。审 判 长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0一二年八月十六月书 记 员  杨欣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