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94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妍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妍,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940号原告李妍。委托代理人王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于胜利。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宁。委托代理人高建荣,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妍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原告李妍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96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298元。审 判 长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0一二年八月十六月书 记 员 杨欣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