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加富、王爱俊与马治国、齐河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702号申请人:王加富,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王爱俊,女,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马治国,男,住齐河县。被申请人:齐河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王加富、王爱俊与被申请人马治国、齐河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秀芳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齐河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齐河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拥有的车辆,车牌为鲁NXXX**号,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