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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宫初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郭鹏与西安市海荣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部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585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585号原告郭鹏。被告西安市海荣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部。法定代表人肖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鹏与被告西安市海荣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俊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