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刑执字第3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杨杏科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杏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3148号罪犯杨杏科,于浙江省慈溪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了(2010)甬慈刑初字第5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杏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2年7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杏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杏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1年获监狱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杏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杏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邵芳芳代理审判员 尹振国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何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