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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执字第0027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先立与张海兵、徐翔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立,安徽宝鑫龙电缆有限公司,张海兵,徐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无执字第00274-1号申请执行人:张先立,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宝鑫龙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张海兵,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海兵,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徐翔,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无民一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5月28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先立人民币2000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226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翔在银行的存款20226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方晓波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亮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