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执字第0027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先立与张海兵、徐翔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立,安徽宝鑫龙电缆有限公司,张海兵,徐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无执字第00274-1号申请执行人:张先立,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宝鑫龙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张海兵,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海兵,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徐翔,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无民一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5月28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先立人民币2000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226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翔在银行的存款20226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方晓波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亮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