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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胶南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朱财业、朱君学、朱淑梅诉胶南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财业,朱君学,朱淑梅,胶南市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胶南民初字第656号原告:朱财业,男,汉族,住胶南市。原告:朱君学,男,汉族,住胶南市。原告:朱淑梅,女,汉族,住胶南市。被告:胶南市中医医院,住所地:胶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兆凯,院长。委托代理人:刘占先,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财业、朱君学、朱淑梅与被告胶南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财业、朱君学、朱淑梅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财业、朱君学、朱淑梅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06元,减半收取2703元,由原告朱财业、朱君学、朱淑梅负担。审判员  刘洪勤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立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