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法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江秋凤与江军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江秋凤;江军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1款第11项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广法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江秋凤(又名姜秋风)。被执行人江军跃。本院执行江秋凤与江军跃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1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10000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广法执字第8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星华审 判 员 王俊涛代审判员 张颖萌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芦亚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