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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刑执字第31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任云根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云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3173号罪犯任云根,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慈溪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了(2012)甬慈刑初字第10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云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慈溪市看守所2012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任云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任云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云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云根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四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邵芳芳审 判 员 曾娇艳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