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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执字第0023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嵊州市龙腾装饰有限公司青阳分公司与张莉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州市龙腾装饰有限公司青阳分公司,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235-1号申请执行人:嵊州市龙腾装饰有限公司青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赵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莉,女,1976年11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嵊州市龙腾装饰有限公司青阳分公司与张莉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1)贵民一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莉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整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俐琴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