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燕生,王会玲,苗永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苗燕生,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建丽,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会玲,系苗燕生妻子。委托代理人程秋岭,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永增,农民。委托代理人吴翔,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山区人民法院(2011)邯山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1)邯山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继荭审判员 王志平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