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名发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明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名发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明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58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名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务庄荣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伍海辉。委托代理人陈海,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明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太和镇米龙村口丰和货运市场(北场)C4栋203号。法定代表人刘运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名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名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本诉案件受理费7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尹 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