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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卢新华与被告王晓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新华,王晓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107号原告卢新华,个体。被告王晓静,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新华与被告王晓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新华于2012年7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新华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新华撤回对被告王晓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新华承担。审 判 长  刘佳佳审 判 员  张国强代理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世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