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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一终字第0113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终字第011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上诉人黎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064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黎某于2012年8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黎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黎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黎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少波审 判 员  周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安品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魏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