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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020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谢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20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谢某某。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谢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谢某某已嫁至外地,现下落不明,且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三初字第0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静波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