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芝商初字第7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大连奇正电子有限公司与烟台维茨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大连奇正电子有限公司;烟台维茨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商初字第712-1号原告:大连奇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01#楼2-6-2法定代表人:慕吉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晓峰,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维茨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71-608号。法定代表人:葛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奇正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维茨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烟台维茨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连奇正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烟台维茨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6万元,冻结期为6个月;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查封清单附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