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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二终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关满当与王学得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满当,王学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亳民二终字第00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满当,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彪,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得,又名王学德,农民。上诉人关满当与被上诉人王学得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曾作出(2011)谯民一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王学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的(2011)亳民二终字第00123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2)谯民一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关满当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关满当与王学得系同村邻居。2009年农历十月份,王学得与刘广华、丁成行(小名永久)、广东、老包、铁锤(广东、老包、铁锤均为小名)六人共同为关满当介绍对象,在六媒人的撮合下,关满当与丁成富之女订立了婚约,关满当给女方送彩礼20000元。关满当给王学得、刘广华、丁成行、广东、老包、铁锤六人介绍费6000元,每人分得1000元。后关满当与丁成富之女的婚约解除,女方将彩礼款20000元退还。关满当要求王学得返还介绍费6000元未果,故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王学得等六人为关满当介绍对象,关满当亦与女方订立婚约,王学得等六人已履行了义务。关满当以双方约定若介绍不能成功(即结婚),王学得应退还全部介绍费6000元为由,要求王学得退还全部介绍费,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应承担不利后果,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关满当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关满当负担。上诉人关满当上诉请求:1、要求依法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返还给上诉人6000元;2、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基本事实认定不清。1、被上诉人收取6000元报酬,而非其抗辩所称的“破除妨害之费用”。2、被上诉人自己曾承认6000元属于说媒之报酬。3、被上诉人的抗辩自相矛盾、有违常理。被上诉人曾承认收取介绍费6000元,与其又说收的6000元不是介绍费,是给六个媒人每人1000元买衣服的。其说法自相矛盾。另,上诉人仅交给王学得6000元,未分给其他人每人1000元。二、一审判决所据以认定的证据缺乏证明力。1、一审对二审开庭之后对五个询问对象的笔录直接认定为证据显属不当,该证据没有提供原件,未经开庭质证,且五名证人同时在场。2、对谯城区芦庙镇焦楼村民委员会证明属于虚假证据,“安书友”的签名是虚假的,同时村委会领导对出具该份证明均不知情。3、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关于介绍费约定问题,而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调查笔录和证人证言已明确了该费用的约定情况,况且被上诉人已认定了该约定是事实。因二审未开庭,王学得在原审中答辩的意见为:关满当与王学得系同村邻居,关满当属大龄青年没有对象,王学得出于热心,经关满当及其家人同意介绍对象,王学得、刘广华、广东三人为男方介绍人,永久(丁成行小名)、老包、铁锤为女方介绍人,六介绍人共同为他们介绍。因所介绍的女方是离过婚的,当地成为“二鸿媒”,妨害介绍人,一般人不介绍这样的媒,在介绍这样的媒时,男方要为介绍人买衣服,另外还必须带有一把剪刀、一条红包单或扫帚什么的,可以破掉妨害。六介绍人为关满当介绍好后,关满当按当地习俗给付女方彩礼款20000元(双方解除同居时,介绍人已把彩礼款20000元追回)。在关满当与女方同居前,介绍人要求男方买衣服以破妨害,关满当及家人说,不知道你们穿什么样的衣服,给你们钱,你们自己看着买。关满当拿出6000元,经王学得手,给其他介绍人。综上,关满当经王学得手给其他介绍人6000元,是关满当按照风俗习惯给介绍人的答谢,是介绍人买衣服破妨害的费用,关满当诉求王学得归还于法无据。本院二审查明与认定事实同一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关满当交给王学得6000元钱是何性质?王学得应否将该6000元返还给关满当?本院认为:一、关满当经媒人介绍与丁成富之女订立婚约,介绍联姻的共有六个媒人,分别是王学得、刘广华、丁成行(小名永久)、广东、老包、铁锤(广东、老包、铁锤均为小名),王学得是六媒人之一。婚约订立后,关满当给女方彩礼款20000元,给王学得媒人介绍费6000元。后因关满当未能与女方登记结婚,女方已将20000元彩礼款退回,关满当交给王学得的6000元钱,一审庭审调查时,媒人刘广华、丁成行均作为证人出庭,证明王学得并未将该6000元钱私自占有,而是分给了其他媒人每人1000元让媒人自己买东西,其余1000元他们媒人也花费用掉了,王学得并未得到该6000元。说媒是媒人给男女联姻进行撮合的一种行为,按照传统习俗,由男方给媒人一定的物品或钱财称为“谢媒礼”“说媒钱”,也即本案所称的介绍费。关满当在订立婚约时交给王学得的6000元钱,王学得已全部交给了其他五名媒人及用于花费,王学得对该6000元钱只是经手,其并未实际得到该6000元钱,王学得对该6000元不负有偿还义务。二、一审认定王学得举证的证据一是结合证据三刘广华、丁成行的出庭证言综合认定了其余五名媒人得到6000元钱的事实,并非单独对未经开庭质证的证言的认定;王学得所举证据二谯城区芦庙镇焦楼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审未予认定。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关满当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佘朝霞审判员 郑彩玲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梁建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