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刑公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宋凤山、宋凤成、张世军、吴金才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凤山,宋凤成,张世军,吴金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东刑公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凤山,户籍地吉林省梨树县,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人宋凤山于2008年12月4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3月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4月13日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宋凤成,户籍地吉林省梨树县,住吉林省梨树县。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3月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4月13日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张世军,吉林省双辽市人,户籍地吉林省双辽市,住吉林省双辽市。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3月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4月13日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晓国,双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吴金才,吉林省梨树县人,户籍地吉林省梨树县,住吉林省梨树县。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3月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4月13日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诉字【2012】第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凤山、宋凤成、张世军、吴金才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7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2012年7月16日补充完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强、宁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凤山、宋凤成、张世军、吴金才及被告人张世军的辩护人李晓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19日夜晚,被告人宋凤山、张世军、宋凤成、吴金才经预谋由张世军驾驶一辆夏利车,吴金才驾驶一辆箱式货车来到四平市,被告人吴金才将箱式货车存到四平市铁东区宏泰物流公司院内,晚11时许,四人进入院内,盗窃汽车轮胎8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00.00元。销赃后获赃款10000.00余元被分掉挥霍。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间,被告人宋凤山、张世军、宋凤成多次窜至四平市铁东区宏泰物流公司院内,盗窃汽车电瓶8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100.00余元。销赃后获赃款3100.00余元被分掉挥霍。盗窃苞米700斤,价值人民币616.00元。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凤山、宋凤成、吴金才等人多次窜至梨树县孤家子镇吕长春租的厂房内,盗窃1台电机及废铁等物品,经鉴定该电机价值人民币200.00元。2011年11月份的一天夜晚,被告人宋凤山、宋凤成、吴金才携带钢锯等作案工具,窜至双辽市双山镇川头村山上,盗伐杨树18棵。所盗杨树价值人民币300.00余元。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一)被告人宋凤山、张世军、宋凤成、吴金才的供述与辩解;(二)证人李某某、孙某某、宋某某、吕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袁某某、崔某某、霍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史某某、毕某某、徐某某、邵某某的证言;(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籍证明,4、情况说明,5、照片,6、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7、释放证明;(四)鉴定结论: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宋凤山、张世军、宋凤成、吴金才无视国家法律,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宋凤山曾因犯罪被科以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宋凤山、张世军、宋凤成、吴金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被告人张世军的辩护人认为,盗窃案件是被告人宋凤山主张的,被告人张世军处从属地位,且被告人张世军认罪态度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应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9日夜晚,被告人宋凤山、宋凤成、张世军、吴金才经预谋由张世军驾驶一辆夏利车,吴金才驾驶一辆箱式货车来到四平市,被告人吴金才将箱式货车存到四平市铁东区宏泰物流公司院内。晚11时许,四人进入院内,盗窃汽车轮胎8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00.00元。销赃后获赃款10000.00余元被分掉挥霍。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间,被告人宋凤山、宋凤成、张世军三次窜至四平市铁东区宏泰物流公司院内,盗窃汽车电瓶8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100.00余元。销赃后获赃款3100.00余元被分掉挥霍。盗窃苞米700斤,价值人民币616.00元。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凤山、宋凤成等人先后两次窜至梨树县孤家子镇吕长春租的厂房内,盗窃1台电机及废铁等物品,经鉴定该电机价值人民币200.00元。2011年11月份的一天夜晚,被告人宋凤山、宋凤成、吴金才携带钢锯等作案工具,窜至双辽市双山镇川头村山上,盗伐杨树18棵。所盗杨树价值人民币300.00余元。被告人宋凤山参与共同盗窃7次,参与盗窃数额为24216.00元;被告人宋凤成参与共同盗窃7次,参与盗窃数额为24216.00元;被告人张世军参与共同盗窃4次,参与盗窃数额为23716.00元;被告人吴金才参与共同盗窃2次,参与盗窃数额为17300.00元。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发破案经过,2012年3月5日,市刑警支队根据举报,破获宋凤山、张世军、宋凤成、吴金才盗窃案件。2、抓获经过,2012年3月4日,市刑警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宋凤山等人有盗窃嫌疑,接到举报后,刑警支队迅速组织警力进行侦查,于2012年3月5日在四平市孤家子镇将犯罪嫌疑人宋凤山、张世军、宋凤成、吴金才抓获。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宋凤山、张世军、宋凤成、吴金才身份。4、丢失报告,证明双辽市双山镇川头村村民邵某某自家林地丢失18棵杨树,其中6径级6棵,4径级12棵。5、照片,证明被告人宋凤山、张世军、宋凤成、吴金才所盗窃的汽车轮胎、汽车电瓶及被告人宋凤山指认盗伐林木现场。6、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朝阳轮胎8只,价值人民币17000.00元;风帆蓄电池4块,价值人民币3132.00元;孚佳蓄电池2块,价值人民币1440.00元;凌云蓄电池2块,价值人民币774.00元,统一蓄电池1块,价值人民币765.00元;玉米,每市斤价值人民币0.88元;三相异步电机1台,价值人民币200.00元;杨木,每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00.00元。7、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宋凤山曾于2008年12月4日,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8、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宋凤山于2011年5月31日被刑满释放。9、证人李某某2012年4月15日的证言。证明其事后知道被告人宋凤山、张世军、宋凤成、吴金才在四平市铁东区烟厂路一个停车场盗窃汽车轮胎的事实经过。10、证人(失主)孙某某2012年3月22日的证言。证明其和李纪军停放在吉林省四平市宏泰物流有限公司院内两辆车的8只轮胎被盗的事实经过。11、证人宋某某2012年2月25日的证言。证明其发现停放在其停车场内的×××、×××号两辆车的8只轮胎及两块电瓶被盗的事实经过。12、证人吕某某2012年1月12日的证言。证明其单位分别于2012年1月4日及2012年1月8日两次发现存放在四平市铁东区烟厂路宏泰物流有限公司院内仓库10块电瓶丢失的事实经过。13、证人赵某甲2012年3月8日证言。证明其弟弟赵某乙在被告人宋凤山处以人民币800.00元的价格购买150型电瓶2块的事实经过。14、证人赵某乙2012年3月8日证言。证明其和赵某甲在被告人宋凤山处以人民币800.00元的价格购买150型电瓶2块的事实经过。15、证人袁某某2012年3月8日证言。证明其在被告人张世军处以10000.00元钱的价格买了8只轮胎的事实经过。16、证人崔某某2012年3月8日证言。证明被告人张世军租其车把2-3袋,每袋100斤苞米种子及2-3人拉到双辽市双山川头村的事实经过。17、证人霍某某2012年3月12日证言。证明其以800.00元的价格,在被告人宋凤山处购买2块电瓶的事实。18、证人曹某某2012年3月10日证言。证明被告人宋凤山将700斤苞米种子送到其经销部代卖的事实。19、证人张某某2012年3月12日证言。证明其借给被告人张世军汽车轮胎减速扳子,并以500.00元的价格在被告人张世军处购买150型电瓶2块的事实。20、证人史某某2012年4月9日证言。证明其在被告人宋凤山、张世军处以1000.00元购买3块150型电瓶的事实。21、证人毕某某2012年3月8日证言。证明其在不知道是盗窃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宋凤山、宋凤成在梨树县孤家子镇南山一家仓库内盗窃一台电机及废钢等,并用其车拉到桑树台镇新力屯一家废品收购点将废钢等销赃,电机没卖拉到其家去了,现在还在其家中,其没得赃款的事实经过。22、证人(失主)徐某某201年12月19日证言。证明2011年12月上旬,其家仓库内拔丝机1台、对接机2台、模具刀卡具80副、暖气片、小电机5台、大缸2口、木板、电缆线50米、点线盘子2个、铁管及塑料管被盗的事实。23、证人(失主)邵某某2012年6月20日证言。证明其种植的18棵杨树被盗,根径有4个径的,也有6个径的事实。24、被告人宋凤山2012年3月5日的供述。供述了其于2012年1月份,伙同被告人宋凤成、张世军、吴金才(吴建)在四平市铁东区烟厂路宏泰物流公司院内盗窃汽车轮胎8只的事实经过。25、被告人宋凤山2012年3月7日供述。供述了其于2011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伙同被告人宋凤成两次在孤家子南山吕长春租用的厂房内盗窃废旧钢筋、电机等物品以及其伙同被告人宋凤成、吴金才在其家后山盗窃杨树18棵的事实经过。26、被告人宋凤山2012年3月22日的供述。供述了其于2011年12月份伙同被告人宋凤成、张世军等人在四平市铁东区烟厂路宏泰物流公司院内两次盗窃汽车电瓶八块及苞米的事实经过。27、被告人张世军2012年3月21日供述。供述了其于2011年12月末在四平市铁东区烟厂路宏泰物流公司院内三次伙同被告人宋凤山、宋凤成盗窃电瓶八块及苞米、一次伙同宋凤山、宋凤成、吴金才盗窃汽车轮胎8只的事实经过。28、被告人宋凤成2012年3月22日供述。供述了其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伙同被告人宋凤山、张世军在四平市铁东区宏泰物流公司三次盗窃汽车电瓶八块及苞米11袋,伙同被告人宋凤山、张世军、吴金才在四平市铁东区宏泰物流公司盗窃汽车轮胎八只,伙同被告人宋凤山、吴金才在孤家子南山吕长春租用的厂房内盗窃一次盗得钢筋旧电机等物品,伙同宋凤山等人在孤家子南山吕长春租用的厂房内盗窃一次盗得电机暖气片等物品,伙同被告人宋凤山、吴金才在被告人宋凤山家后山盗窃树18棵的事实经过。29、被告人吴金才2012年3月22日供述。供述了其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期间,合同被告人宋凤山、宋凤成、张世军在四平市铁东区宏泰物流公司盗窃汽车轮胎(两台车的,都是后轮),伙同被告人宋凤山、宋凤成在被告人宋凤山后山盗窃杨树的事实经过。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凤山、张世军、宋凤成、吴金才盗窃犯罪事实与被告人宋凤山、宋凤成、张世军、吴金才的原始供述及失主孙某某、徐某某、邵某某,证人李某某、宋某某、吕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袁某某、崔某某、霍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史某某、毕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吻合,有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照片、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佐证,足资认定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凤山、宋凤成、张世军、吴金才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犯罪。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吴金才多次窜至梨树县孤家子镇吕长春租用的厂房内,参与盗窃1台电机及废铁等物品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宋凤山曾因犯罪被科以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同时被告人宋凤成、张世军、吴金才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般累犯)、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凤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二、被告人宋凤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三、被告人张世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7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四、被告人吴金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以上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宋 煜审 判 员 姜秀荣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