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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294号原告吕某某,女,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吴某某,男,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欧阳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