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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馆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64)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馆民初字第978号原告冯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明仁,河北李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广博,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他们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4年农历10月17日生一女孩,取名刘某甲,2007年农历8月15日生一男孩,取名刘某乙。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脾气各异。被告一直在外打工,对家庭不管不问,还迷恋上网,勾引别的女孩,给她人写情书。近几年原、被告一直没过夫妻生活,自2011年春节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男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结婚时原告带到被告处的财产:组合柜一套、沙发一套、六铺六盖,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玉米7000斤、小麦7000斤、现金7000元、电动车一辆、电动三轮一辆、21寸电视一台、洗衣机一台,应依法分割。被告刘某辩称,原、被告是邻村,经过充分了解,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互敬互爱,互相关心,至今已有十年,彼此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原告诉称被告迷恋上网,勾引别的女孩,是原告为达到离婚目的编造的谎言。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女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组合柜一套,沙发一套,在原告处的存款15000元,依法分割。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交其熟人任美霞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告迷恋网吧,造成二人关系不好。被告提交其邻居沈成爱、刘文生的证明材料,证明原、被告结婚十年来关系一直很好。审理查明:原告冯某与被告刘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1月14日生一女孩,取名刘某甲,于2007年农历8月15日生一男孩,取名刘某乙,现均随被告生活。2011年农历12月13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外出打工至今。2012年5月15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另查明:结婚时原告带到被告处的财产:组合柜一套、沙发一套、六铺六盖,现仍在被告处。婚后共同财产有小麦5000斤、现金7000元、电动三轮一辆、电动车一辆、21寸电视一台、洗衣机一台。原告陈述共同财产有玉米7000斤、小麦7000斤及被告陈述的原告手中有共同存款15000元,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冯某与被告刘某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且生有两个子女。共同生活中虽有矛盾发生,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以不离婚为宜。为了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防止轻率离婚,同时也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朝审 判 员  李元坤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广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