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镇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赵某某、董某某犯贪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董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镇刑初字第00032号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农民。2005年任云盖寺镇金钟村村支书至2012年5月。2011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某,男,1947年11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农民。2006年至2008年12月任云盖寺镇金钟村村主任,2011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董某某,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6年至2008年11月任云盖寺镇金钟村村文书,2009年1月至2011年12月26日任云盖寺镇金钟村村主任,2011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董某某犯贪污罪,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国家对种粮农民实行粮食补贴,国家给云盖寺镇金钟村2250亩土地粮食补贴面积,金钟村申报时将其中303亩的203亩归金钟村所有,100亩归云盖寺镇财政所所有。2006年粮食综合直补标准每亩6元,金钟村以本村十位村民的名义领取了303亩的粮食直补款,其中203亩归村集体所有支出,其余100亩归镇财政所所有;2007年农资综合直补标准为每亩15元,金钟村以村集体1(镇财政所100亩)和村集体2(村集体203亩)的名义领取了303亩粮食直补款,归镇财政所和村集体所有;2007年下半年,国家追加粮食直补标准每亩8元时,要求将粮补款打入农户的惠农一卡通,于是张某某、赵某某、董某某三人商议将给村集体和云盖寺镇财政所的303亩土地,每人名下划80亩领取粮补款归个人所有,由村民张扶有背皮领取63亩粮补款归村集体所有。2008年起国家粮补标准提高到每亩53元,并增加了土地补贴面积,云盖寺镇财政所按金钟村所报的粮补花名册分配到各农户。2009年赵某某卸任村主任,由董某某接任,村民解诗民接任村文书,解诗民上任后发现张某某、赵某某、董某某三人冒领粮补款,就提出其也要分配,后张某某、赵某某、董某某三人商议从2010年起在赵某某名下拔下50亩,其中20亩划到解诗民名下由解诗民领取,解两年共领取2120元。另30亩和从张扶有名下拔下的69亩,共99亩,交镇财政所,镇财政所冒用他人之名领取。被告人董某某2011年12月28日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从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董某某及解诗民冒领粮补款共计49620.00元。其中张某某冒领粮食综合直补款17600.00元,赵某某冒领粮食综合直补款12300.00元。董某某冒领粮食综合直补款17600.00元。三被告人将冒领的粮食直补款均用于生活开支。案发后,三被告人已将所获赃款全部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中共云盖寺镇委员会云发(2008)48文件、(2012)11号文件、(2006)03文件、(2008)55号文件、中共云盖寺镇委员会证明一份;身份证三份。证实三被告人村干部身份及刑事责任年龄。2、2006-2007年云盖寺镇粮食综合直补兑现花名册金钟村花名册。证实农民应享受粮补的原始土地亩数,张某某13亩、赵某某12亩、董某某12亩、解诗民11亩、张扶有8亩;金钟村在四组冒用十农户之名给金钟村和镇财政所领取303亩土地粮补;金钟村以村集体1、村集体2领取2007年每亩15元农资综合直补的情况,共计2250亩。3、镇安县财政局镇财办建发(2007)363号、179号文件、云盖寺镇财政所2007年度涉农专户总账及涉农专户明细账。。证实2007年应享受粮补的土地亩数及粮补标准,直补每亩8元,综补每亩15元;2007年度给金钟村拨付粮补的情况。4、陕西省财政厅陕财办建专(2008)6号、7号、14号文件、云盖寺镇财政所2008年度涉农专户总账及涉农专户明细账。证实2008年应享受粮补的土地亩数(亩数与上年度有增加,计2536亩与上年度增加286亩。)及粮补标准,直补每亩8元,综补每亩40+5元;2008年度给金钟村拨付粮补的情况。5、陕西省财政厅陕财办建专(2009)5号、20号文件。证实2009年应享受粮补的土地亩数及粮补标准,直补每亩8元,综补每亩45元。6、云盖寺镇财政所2009至2011年度涉农专户总账及涉农专户明细账。证实2009至2011年度给金钟村拨付粮补的情况。每年拨粮补134408元(标准综补每亩45元、直补每亩8元),计2536亩。7、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董某某名下的陕西信合活期存折复印件及惠农一卡通存折复印件各一份。证实2008-2011年三名被告人领取粮食直补款的情况。10、解诗民、张扶有名下的陕西信合存折复印件及惠农一卡通存折复印件各一份。证实二人领取粮食直补款的情况。11、张某某、董某某所经手的收入及支出明细账。证实二人套领的80亩粮食直补款与村务支出没有关系及张扶有名下60亩粮补交金钟村。12、扣押物品清单及收据。证实三被告人所得赃款已缴纳。13、证人张扶有证言。证实2006年申报时应享受的粮补面积是8亩,2007年赵某某让其为村上背皮63亩。给村上上交了两年粮补,每年60亩,共计6360元.2010年被拔下69亩。14、证人解诗民证言。证实其任职后发现张某某、赵某某、董某某三人多领粮补,提出也应领取。2010年起从赵某某名下拔下20亩由其领取。共领取两年2120元。15、证人田锋证言。证实2008年底金钟村班子变动情况。16、证人王开智证言。证实2006年国家开始实施粮补政策,镇财政所让金钟村背皮100亩;2007年粮食款共兑现两次,上半年是15元∕亩,金钟村有303亩以村集体1、村集体2上报,2007年下半年兑现8元粮补时实行一卡通,不能出现集体名字,从花名册上看这303亩分别在张某某、赵某某、董某某、张扶有户头上;2008年对粮补面积进行了追加并按比例分配到各农户;2010年金钟村以程正鹏名字返还财政所99亩。17、证人朱家平证言。证实2006年开始实施粮补政策。金钟村申报时给财政所背皮了100亩;2007年在录入粮补面积时张某某、赵某某、董某某、张扶有户头上分别增加80.80.80.63亩。这303亩就是当时金钟村以村集体申报的亩数;2008年粮补面积进行了调整并按比例分配到各农户。18、证人李晓玲证言。证实2006年开始实施粮补政策,金钟村申报时给财政所背皮了100亩。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可信,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董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发放国家对种粮农户的粮食补贴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欺骗手段,侵吞国家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贪污的犯罪事实成立,三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三被告人共同预谋,平均分赃,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退还赃款,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确保国有财产不受侵犯,确保惠农政策实施,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二款、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三)项、二十五条一款、六十七条一、三款、七十二条一款、七十三条二、三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满四年之日止)。二、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满三年之日止)。三、被告人董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满三年之日止)。四、涉案赃款共计4962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检察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杨正健审 判 员 张 玲代理审判员 姚双平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亓晓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