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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118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袁文强与高振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文强,高振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184号原告袁文强,男,1964年2月20日生,汉族,籍贯绥德县四十里铺镇,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高振福,男,197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文强与被告高振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文强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文强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袁文强负担。审判员  任子洲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