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平度市古岘镇前湾上村民委员会与王中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古岘镇前湾上村民委员会,王中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2473号原告平度市古岘镇前湾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古岘镇前湾上村。法定代表人刘丰瑞,村主任。被告王中云,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古岘镇前湾上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中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度市古岘镇前湾上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度市古岘镇前湾上村民委员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古岘镇前湾上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度市古岘镇前湾上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石宝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