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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士侠与陈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侠,陈佩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906号原告:李士侠(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003058549),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陈佩勇(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003048551),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绳渑,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雅敏,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侠与被告陈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侠撤回对被告陈佩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2.50元,由原告李士侠负担。审 判 员 董迎春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