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士侠与陈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侠,陈佩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906号原告:李士侠(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003058549),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陈佩勇(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003048551),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绳渑,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雅敏,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侠与被告陈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侠撤回对被告陈佩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2.50元,由原告李士侠负担。审 判 员 董迎春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