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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邱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1)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邱民初字第449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成林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