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邱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1)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邱民初字第449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成林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