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64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与赵蓓蓓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赵蓓蓓;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6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蓓蓓,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智,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伦玉卿,该司董事。委托代理人黄静仪、梁友斌,该司职员。上诉人赵蓓蓓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2)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蓓蓓以已与被上诉人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7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蓓蓓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蓓蓓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赵蓓蓓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燕宁代理审判员  黄彩丽代理审判员  茹艳飞二〇一二年八月××日书 记 员  郝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