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行执字第1000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青岛市市南区房产管理处不服行政处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市南区房产管理处,戴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行执字第1000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南区房产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刘浩理,处长。被执行人戴小东。本院在执行青岛市市南区房产管理处与戴小东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南行审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南行审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李国伟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郑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