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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0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郭元志邓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邓金辉;郭元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25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35至38整层。代表人刘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鲍泽飞,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金辉,住址,住址广东省紫金县div>被告郭元志,住址,住址广东省紫金县div>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1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实际收取280.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 成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丁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