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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肇鼎法民初字5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肇鼎法民初字518号原告:李某,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肇庆市四会市东城区。被告:陈某,女,198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肇庆市鼎湖区。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在朋友介绍下认识并相恋,××××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回娘家不去工作,只知道跟家里要钱,性格和言语都变得不可理喻,且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架,感情出现危机,婚后不久便分居,现夫妻已无感情。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4、被告的离婚证,证明被告与原告结婚前,曾有过婚史。被告陈某答辩:我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需一次性支付我经济帮助款3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6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二、原告李某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款3000元给被告陈某,该款当庭已支付完毕。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承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清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剑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