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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行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31)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李鹏;张连英;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贾秀兰

案由

行政登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邯市行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连英。原审被告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于文竹,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党生。原审第三人贾秀兰。上诉人李鹏因房屋登记行政一案,不服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鹏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鹏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米秉华审 判 员  刘国贞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利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