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潍商终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安丘市太平洋食品有限公司与梁学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学明,安丘市太平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潍商终字第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学明,个体业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丘市太平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凌河镇大儒林村。法定代表人李成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炳祥,安丘新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梁学明与被上诉人安丘市太平洋食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2)安商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梁学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 东审 判 员 邢伟明代理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