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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执查字第0047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XX峰与赵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峰,赵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XX峰申请执行赵征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执查字第00475-1号申请执行人XX峰,男,1966年10月10日生。被执行人赵征,男,49岁。(2012)咸秦民初字第0107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82000元,诉讼费、保全费1745元、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只履行了2000元,还有82845元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拨被执行人赵征银行存款828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军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