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731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开元商城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某诉称:2010年7月经网络我与被告相识,一月后确立恋爱关系,由于被告母亲有病,在父母的催促下于2010年XX月XX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必要的了解,完全没有感情基础。被告性格颇为奇怪,我们闹矛盾后就提出离婚和离家出走,把家“旅馆”想回就回,想走就走,不给任何人打招呼,由于我工作原因长期不在家,被告在家不孝敬父母,“饭来顺口,认来顺手”,家庭一切费用都由我父母承担;2011年4月被告去西安突然称其怀孕,并在未告知我及家人的前提下私自将孩子打掉。同年6月我提出协议离婚,被告却不同意,要求再相处半年,如果不行离婚,我处于被告能有所改善答应与被告相处半年,但被告却变本加厉,致我们感情彻底破裂,我家人多次找被告家人进���协商,被告家人不管不问。现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田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其与被告李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2、短信内容(从原告手机中调取),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3、照片一组,以证明被告将其用品从家中搬走,并将家中其他物品砸坏的事实。4、证明一份,以证明被告在原告及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做人流的事实。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的陈述都不属实。我们是2009年9月份在网上认识的,认识后一直以普通朋友的身份在网上聊天。2010年9月,双方见面后确立了恋爱关系,2010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我们感情一直很好,从来没有吵过架。2011年4月份我去西安上班,半个月后我回家告诉原告“我怀孕了”,原告让我将西安的工作辞掉,我辞职后就一直呆在他家,后来我告诉他我想回家看看我妈,他不让,我给我姐打电话,我姐把我接回我家后带我去医院检查并做了宫外孕手术。手术后我又怀孕了,医生说小孩我可以要,但是将来医院不能保证孩子的健康,我和我姐给原告打电话,他说坚决不要这个孩子,我们让他过来,他说自己在西安,走不开,让我姐替他签字,并不让给他父母打电话。我做完手术后一个月,他们家只有他姐顺便过来看过我一次,我给他打电话,他不接我电话。他说我不孝顺不是事实,我发工资后给他和他父母都买礼物,家里的脏衣服都是我洗的,他在家时间短,我偶尔下班晚不回家,就给家里打电话。我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我想把这家维持下去,我不同意离婚。被告李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西北机器厂职工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及花费清单,以证明其婚后��孕住院治疗及花费的事实。经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被告李某某对原告提供证据1、2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中结婚照是原告拿下来的,被告并没有砸东西,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4,因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故不予采信。原告田某某对被告所提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应予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以下事实:2009年9月原、被告在互联网聊天时相识。2010年9月原、被告相约见面,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25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初婚感情尚可。2011年2月被告怀孕,因被查为宫外孕,后做人流手术。同年4月被告再次怀孕后辞职在家休养,期间,被告被其表姐接回娘家,2011年5月9日被告被“西北机器厂职工医院”诊��为:右侧输卵管峡部妊娠破裂、失血性休克、失血性贫血(重度)等住院3天,终止了妊娠。为此,原告及家人对被告产生不满,双方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互联网相识,但通过相互了解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尚好。婚后由于被告身体原因二次终止了妊娠,引起原告及其家人不满,双方为此产生了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审理中,被告要求与原告和好的态度是善意的,诚恳的,只要双方相互谅解,相互信任,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据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能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苏昌审判员 何娜娜审判员 马红梅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