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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朱家蔚与齐德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家蔚;齐德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664号原告:朱家蔚,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齐德龙,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合肥市梅山路2号银保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5485791-6。负责人:李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家蔚与被告齐德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家蔚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家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家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朱家蔚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永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