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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吴金芝与汪功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吴某某,女,生于1968年5月23日,汉族,农民。被告汪某某,男,生于1967年2月17日,汉族,农民。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升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以亲朋好友劝说和被告给其写了保证,同意和被告和好为由,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升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席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