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临商外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杭州新军纸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新军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临商外初字第48号原告杭州新军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545092-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三联村大坞。法定代表人陈红霞,经理。委托代理人裘灿钢,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48135-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苎萝村。法定代表人傅肖昂,董事长。原告杭州新军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利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新军纸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裘灿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杭州新军纸业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5月以来,被告陆续要求原告为其加工纸箱,至今,被告尚欠原告价款26331.52元,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价款26331.52元。被告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09年5月至2010年11月期间,原告陆续为被告加工纸箱,计价款261331.52元,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价款235000元,尚欠26331.52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承揽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未及时支付所欠价款,应承担支付所欠价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支付杭州新军纸业有限公司价款26331.52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此款杭州新军纸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杭州新军纸业有限公司同意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