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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城民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莱芜凤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南山子后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凤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南山子后居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1774号原告:莱芜凤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洼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兴堂被告: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莱芜办公地点:嘉润庄园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张才茂。被告: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南山子后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南山子后村,负责人:谷云峰。原告莱芜凤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南山子后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莱芜凤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莱芜凤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南山子后居民委员会的起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芜凤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南山子后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3元,由原告莱芜凤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琳审 判 员  郭丰国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时雯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