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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界首市第三运输公司、卜永华等与阜阳市宏运运输有限公司、王森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界首市第三运输公司,卜永华,阜阳市宏运运输有限公司,王森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0723号原告界首市第三运输公司(以下简称界首三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界首市大桥南路3号。企业代码15226173—6。法定代表人曹全玉,公司经理。原告卜永华,男,1967年9月14日生,住河南省沈丘县。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栾如智、张春宇,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宏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运运输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颖州区港利金茂广场6楼309号。企业代码70497417X。法定代表人谢彦东,公司经理。被告王森林,男,198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阜阳市颖州区。两被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茂杰,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涡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紫光大道。企业代码85210112—7。负责人康云,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霍家宝,公司员工。本院于2012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界首三运公司、卜永华与被告宏运运输公司、王森林、平安财保涡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洪尔贵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界首三运公司、卜永华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春宇,被告宏运运输公司、王森林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茂杰,被告平安财保涡阳支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霍家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2011年4月13日,原告驾驶员程涛驾驶皖K×××××号重型货车,沿X005线由六安往舒城方向行驶至38KM+200M处停车时,被被告驾驶员唐颖州驾驶的皖K×××××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两车受损。交警队认定被告驾驶员唐颖州负事故主要责任。经交警队委托评估受损皖K×××××号重型货车损失费为5515元。皖K×××××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平安财保涡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宏运运输公司、王森林连带赔偿原告停车费、鉴定费、修车费、车辆停运损失费计15235元;2.被告平安财保涡阳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3.被告负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宏运运输公司、王森林认可本案基本事实。辩称:1.原告诉请赔偿要求过高,部分项目计算无依据;2.原告主张停运损失无依据;3.原告所属机动车未预交受伤人员抢救费用而被法院查封,查封期间不能计算停运损失。4.车损应由被告平安财保涡阳支公司赔偿,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停车费、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停运损失的诉讼请求。被告平安财保涡阳支公司辩称:1.对原告举证皖K×××××号重型货车损失评估有异议,申请对该号机动车车损作重新评估;2.不承担停车费、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停运损失。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3日4时10分,被告方雇佣驾驶员唐颖州驾驶皖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X005线由六安往舒城方向行驶至38KM+200M处,撞到同方向停放在道路上原告方驾驶员程涛驾驶的皖K×××××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尾部,致唐颖州及皖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乘员王玲受伤,两车受损。2011年4月21日,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公交认字(2011)第00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方驾驶员唐颖州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方驾驶员程涛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受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委托,2011年4月27日,六安市信达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第00001122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鉴定结论书》,评估皖K×××××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损失额为5515元,2011年5月12日支出维修费5520元。程涛驾驶的皖K×××××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登记所有人为界首三运公司,实际所有人卜永华,该号机动车挂户于界首三运公司名下营运。因发生本起交通事故,原告支付皖K×××××号机动车鉴定费150元,停车费870元。驾驶人唐颖州驾驶的皖K×××××重型仓栅式货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王森林,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宏运运输公司,以宏运运输公司名义经营。该号机动车以阜阳市环球汽车运输公司为被保险人后变更宏运运输公司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平安财保涡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3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期间自2010年10月15日零时起至2011年10月14日24时止。本起交通事故发生于保险欺间内。被告平安财保涡阳支公司对原告三运运输公司举证车损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对原告举证车损进行重新评估。2012年7月3日,受本院委托,六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六价车估字(2012)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鉴定结论书》,评估皖K×××××号机动车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损失额为4795元。被告宏运运输公司、王森林对该重新评估结果无异议。被告平安财保涡阳支公司对重新评估结果无异议。原告界首三运公司、卜永华对该重新评估结果无异议。本院在审理(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1266号案件过程中,依该案原告王玲申请,2011年4月27日,依法裁定对界首第三运输公司、程涛所有的皖K×××××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扣押。扣押期间,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吿王玲申请对该号机动车解除扣押。2011年5月11日,本院依法裁定,解除对界首第三运输公司、程涛所有的皖K×××××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扣押。本院扣押皖K×××××号机动车时间15天。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有原告举鉴定费凭据、停车费凭据、维修费凭据、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卜永华与王森林居民身份证、车辆挂靠服务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六安市信达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第00001122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鉴定结论书》、宏运运输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与企业代码及运输经营许可证、唐颖州驾驶证、皖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证、交强险与商业险保单、保险批单等,有被告平安财保涡阳支公司举六价车估字(2012)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鉴定结论书》,有本院调取(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1266—1号民事裁定书、(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1266—2号民事裁定书证实,均收集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驾驶人唐颖州、程涛违规驾驶机动车发生本起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所作责任认定,予以确认。原告所有皖K×××××号机动车在本起事故中受损,主张赔偿财产损失,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平安财保涡阳支公司为皖K×××××号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保方,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被告宏运运输公司、王森林应按责共同赔偿并互负连带责任。原告皖K×××××号机动车重新评估车损4795元、鉴定费150元、停车费870元应予认定。原告主张皖K×××××号机动车停运损失8700元,但未举任何证据证实,不予采信;皖K×××××号机动车停运29天,其中2011年4月27日至2011年5月11日本院依法扣押,主张扣押期间(15天)停运损失,不予支持;此前2011年4月13日至2011年4月27日,因发生本起交通事故停运14天,该项损失参照全省上年度交通运输业在岗职工平均年收入33609元计算,认定损失额(33609元/365天×14天)1289.11元。二原告四项损失计7104.1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界首市第三运输公司、卜永华车损2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界首市第三运输公司、卜永华车损{(4795元—2000元)×70%}1956.50元。三、被告阜阳市宏运运输公司、王森林共同赔偿原告界首市第三运输公司、卜永华停车费、鉴定费、停运损失{(870元+150元+1289.11元)×70%}1616.37元。被告阜阳市宏运运输公司、王森林互负连帝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标的款开户行: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球拍路分社帐号:20000108315610300000026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阜阳市宏运运输公司、王森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尔贵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樊丙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