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青法执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赵海涛与翟迎文、刘玉功、孙新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涛,翟迎文,刘玉功,孙新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1033号申请执行人:赵海涛。被执行人:翟迎文。被执行人:刘玉功。被执行人:孙新义。申请执行人赵海涛诉被执行人翟迎文、刘玉功、孙新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翟迎文、刘玉功、孙新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远珍执行员  杨广耀执行员  张国民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晓明 百度搜索“”